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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需要知道的几个问题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需要知道的几个问题

说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少劳动者认为这种合同的期限是不确定的,自己随时有被解雇的危险,因此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还有人认为签订该种合同后就不能解除,因此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则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的法律义务。其实,这些认识都是存在误区的,下面的内容可以帮你正确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没有确切的终止时间,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一旦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双方约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如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公司都可以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没有出现这些情形,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相对的保障,适合于寻求稳定工作的人;对于用工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有利于保持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岗位的人员的稳定性,避免因频繁更换关键人员带来的风险和经济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时,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法定情形出现,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法定情形包括: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现有合同即将到期,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能采用签署《员工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的方式规避自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即使劳动者没有明确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其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没有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在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原合同到期后不仅没有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而解除了劳动关系的,那么其可能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标准2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