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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合同如何避免风险

 

企业签订合同如何避免风险

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合同扮演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交易双方订立约定的重要凭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对于签订合同并没有足够的重视。通过点击律大数据分析,能够看到一些案例,显示有的企业仅仅凭一张发货清单或者只是口头约定就进行交易,这往往有可能给合同的履行带来很大的隐患。

事实上,一份详细完备、合法合理的合同不仅能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约束,同时也能够避免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小编我就简单介绍一下在签订合同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一、合同的主体不适格

根据《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合同的主体不适格,合同的履行就会存在风险,其想要通过合同达到的目的往往也会很难实现。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进行合同业务操作的很有可能是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是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企业的分支机构是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一般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如果是与企业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必须要有该企业法人的授权证明文件。在审查授权文件时,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就认为其具有代表资格,要详细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此外,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制度,其基于职务行为对外所做的民事行为都代表企业的意思表示,而企业的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公司对外所做的民事行为都需要企业的特别授权,例如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企业员工在离职后仍然以原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代表合同,由于这些员工签订合同的授权很难查证,从而导致合同签订无效,继而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故尽量不要与企业部门员工签订合同,而应该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订。 

 

二、合同标的物约定不详尽

在签订合同时,对标的物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包装都应该作出明确且详细的规定,不能过于笼统。

就标的物的名称、型号而言,如今的全自动洗衣机有“滚筒洗衣机”以及“波轮洗衣机”之分,即使都是“滚筒”或者“波轮”还有不同的型号之分,如果简单的只写“全自动洗衣机”而没有具体的型号,很有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导致争议的发生。

就标的物的数量而言,应该详尽到最小的计量单位。比如说,签订饮料的买卖合同,如果只是简单的约定购买1000箱,而没有具体约定一箱几瓶或者一箱几罐,很有可能在合同履行中产生歧义,最后发生纠纷。
合同中一定要明确货物的单价。因为在有些买卖合同当中,货物的种类很多,不同种类其单价也不尽相同。但是许多合同只是简单约定了合同的总价款,而未具体明确每种商品的单价,如果只履行部分合同内容,合同双方就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部分货物的价款。

如果标的物需要包装,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包装标准以及包装费的承担方式。

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交货时间不能过长,很有可能这段时间内市场价格就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从而很有可能因为合同的履行时间双方发生纠纷。故在约定交货时间时可以给对方留有一定的缓冲时间,但不能过于宽泛。

 

三、质量条款约定不明

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往往都是因为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约定货物的质量检验标准,就会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所以为了避免双方因为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增加诉讼成本,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一个质量的检验标准。此外,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很有可能以质量问题为借口,恶意拖欠货款,故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质量异议期,督促买方积极行使质量异议的权利,避免以质量为借口恶意拖欠货款,从而给卖方造成损失。

 

四、定金与违约责任不能竞合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在合同中违约金与定金只能两者选其一,约定既适用违约金同时又适用定金的条款是无效的。

 

五、合同争议的管辖约定不明

《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故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权衡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选择对彼此最有利的法院进行管辖,避免因管辖不明而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

点击律推出的合同,不仅可以帮助用户详细约定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标的物、质量问题、违约责任、合同管辖等,更重要的是每一份合同都会有相应的风险提示,能够帮助用户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尽量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