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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几个法律问题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思潮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投身自主创业。比较常见的形式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相较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公司的筹资能力较高,且能够让投资者发挥优势互补的作用,例如技术、土地、资本和知识产权的合作,这样集思广益,可以放大企业优势,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虽然相较有限公司风险较高,但是理论上来讲,合伙公司会有更多盈利,因为所交是个税而非企业所得税,这就是高风险成本的收益。

为了提高收益,自主创业一般会选择合伙创业

合伙公司的责任承担是一个弊端,有些合伙企业内部会去约定债务承担份额,那么这种约定对外是否有效呢?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合伙企业法》第38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虽然法律如此规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是实践生活中其实不然。如果一个合伙人有能力还清整个企业的债务,而其他合伙人连还清自己那份的能力都没有时,按连带责任来讲,这个有能力的合伙人应该还清企业所欠所有债务。但是,他如果这样做了,再去找其他合伙人要回自己垫付的债款就挺难实现的。

那么我们说寻求合伙企业人的时候,就需要在保障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挑选人品素质过硬的。其次就是不要忘了签订书面合伙协议,这是对所有合伙人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也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交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和退伙;8、争议的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此外的事项可以经合伙人协商一致,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签订协议合同应多加注意

在合伙协议里我们说最常出现问题的点有三个:是否明确载明合伙人的出资份额、合伙人主体的资格审查以及各个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的明确。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列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需要注意的是,明确载明各个合伙人的出资额及比例,才能在未来的分红及债务承担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就是主体审查,这里面应当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审查不应只是听信口头陈述,而应有实际的能力证明。明确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即是合伙事务经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合伙利润的分配权和履行出资义务等都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总的来说,只有规避了法律风险,合伙企业才能走的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