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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

 

  • 重整的申请主体

依据《破产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在破产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如果上述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以及其他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方案。

债权人需根据债权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组,并对指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例如普通债权组、有担保债权组,劳动债权组等。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实行双重标准,一是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二是上述投票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担保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劳动债权以及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3、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4、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破产重整终止的原因

除重整程序因批准而结束以外,其他终止原因如下: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4、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

如出现上述情况,法院在裁定终止破产重组程序后,应同时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