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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签订合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

 

企业在签订合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大量的合同需要签订,但生意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双方只就谈妥的条款形成一份书面合同即可,或者利用一份现成的合同稍加修改即可,不会考虑过多的细节。这样签订的合同,双方顺顺当当地履行完,大家相安无赖,但一旦有争议,到了法庭上,才会发现有许多的法律障碍无法越过,很多人都会说早知道如此,当初应该请一名律师提供帮助的。当然,请人还不如自己认真地看看我们的说法。

今天,我们就合同双方的信息应当在合同中加以详细地记载进行探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有很多的问题需要沟通,或者需要发函。比如前几期点击律公众号推送的“质量异议”问题中就提到,产品购买方在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后,应当及时地通知对方;通知对方发货;通知对方付款。别看这些通知,但从法律的角度讲,都会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比如前述的质量异议问题,法律对质量异议的提出是有规定,超过合理的期间,则视为产品质量合格,如果只是打个电话,往往对方不承认,说你根本没有提出,可你又拿不出证据。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你提出了,但对方说根本没有收到,而你说已经发过邮件了,QQ了,但对方说这些邮箱、QQ与其没有关系,也就是说你无法证明邮箱、QQ号是对方使用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要求你证明你发过信息的邮箱、QQ等是为对方所用,这既拖延了诉讼时间,又会产生比较高的诉讼成本,还不一定就能查出相关的信息。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双方的可以使用的联系方式均要详细记载,比如邮箱地址、QQ号、微信号、手机号、通信地址等等,对方在合同上签章即意味着对上述联系方式的确认,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沟通的信息就可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地发送,只要证明是发送到对方在合同中留下的通讯方式中,即使对方说没有看到,法院也会推定对方已经收到,对方想抵赖也没门儿,这样就免除了你对相关法律事实的举证责任。一个小的细节加以注意,就会省掉大的麻烦。

当然,已经发送过的信息,应当在自己的通讯方式中加以保存,企业应当设立一个相对固定的邮箱、QQ号、微信号、手机号用于联系客户,不要轻易删除信息,如果确实需要清理,那么要评估删除后是否会丢失重要法律文件,如果有,则需要对重要的法律文件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后才能删除,以免万一发生争议而无据可查。

下一期,我们聊聊合同的签字、盖章的问题,或者大家会觉得不就是签字、盖章吗?有那么麻烦吗?哈哈,这里面的名堂太多了,看了就知道了。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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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签订合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二)

企业在签订合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