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自行车系统公司)IPO申请通过审核,成为目前炙手可热共享单车创业企业第一个上市企业,眼看其将过关斩将,登上共享单车领域的巅峰,但没想到在此尖峰时刻,一个名叫顾泰来的专利权人依据其早在2010年申请的“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专利(申请号:201010602045.8、申请日:2010.12.23、申请公布日:2011.05.18)将其告上法庭,永安自行车系统公司的上市之路或许戛然而止。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的懴言,或许真会在永安自行车系统公司身上应验。相信不仅永安,包括摩拜、OFO在内的单车企业在早期都没有注意到顾泰来的专利。
很多人认为,共享受单车是一种商业模式,不能被授予专利。商业模式本身并不能申请专利,一般国都是如此。但是,当一种商业模式与一定的技术本身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即目前所谓的商业模式专利。从顾泰来申请的专利文献看,该专利实际上利用IT技术进行商业行为,拥有利用相应的硬件进行独特的数据处理过程,具有比较强的技术性,其专利描述的内容是把实现交易过程的技术内容抽取出来,从而达到对互联网商业模式保护的目的。此种专利一经授权,可能会限制竞争,严重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授权上往往受到特别的关注,审查员要判断专利内容是否属于纯粹的商业模式,如果是,则不能授权。比如,美国对很多金融服务模式授予了专利权,其一直想在中国申请专利,如果获得授权,对中国这样一个金融业相对美国并不发达的国家来讲,将严重阻碍中国经济的发展。因此,中国一直没有授予其专利。
今天,我们要谈的是:创业企业在创业过程中,如何面对知识产权问题,包括如何规避他人的知识产权壁垒,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目前的创业企业大多是利用现有的IT技术进行商业模式的创新。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利用IT技术进行商业模式创新是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因此,创业企业在成立前,应当对自己的商业运营流程及应用的技术、硬件进行完整的描述,形成文档,提交给专业的科技情报检索中心进行专利检索,判断其将进行的商业模式创新是否存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能。
如果可能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而自己的商业模式创新能带来足够的预期利益,那就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为创业开辟道路。一种方式是:研究该专利,通过无效宣告审查程序,宣告专利无效;另一种方式是:重新整合自己的商业模式,使得自己的商业模式在缺少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某一项技术特征的时候,仍然不妨碍自己商业模式的运营。
比如,前述顾泰来的专利权利要求1,即独立权利要求中有几个系统描述,其中有这样一段描述:“车辆搬运系统,接收运营业务平台的指令,对自行车密度进行平衡分布管理”。那么,如果一家共享单车创业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觉得没有必要对车辆密度进行平衡,在其商业模式中不使用该系统,那么,该共享单车创业企业其运营中因缺少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不构成侵权。从这个角度讲,顾泰来在撰写其专利权利要求时,貌似没有认真考虑如何防范此后他人的侵权,上述的车辆密度平衡系统是否是专利权利要求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是值得商榷的。从专业的角度讲,这一点完全可以作为附属权利要求存在,而不用写入主权利要求。但既然目前已经写进了独立权利要求,就给他人留下了破解之道。
不过,目前共享单车的两巨头,摩拜和OFO貌似都具备相应的车辆密度平衡的管理机制。两家的红包车最近已然刷了屏,还比较着哪家大方给的多。不过这也可能给自己挖了个坑,一旦顾泰来转过头来起诉摩拜和OFO,想想就觉得是个麻烦...
当然,创业企业在自己发展的过程中,也会积累起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对此应当加以必要的保护,否则,一旦被他人抢先获得权利,不谈灭顶之灾,也会给企业的不断成长留下巨大隐患,而急速扩张对创业企业来说又是至关重要的。就以本文提及的共享单车系统为例,我们不妨来探索一下这其中可能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商标
创业企业要有自行车。如果在自行车上贴上一定的标识,可以让消费者一眼就知道商品及其与商品有关的服务来源。比如,文中永安自行车系统公司可以注册“永安”商标,用在自己的车或者相关服务宣传媒介上,让公众慢慢将“永安”商标与永安自行车系统公司联系起来。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永安自行车系统公司就会建立起自己的商业声誉,在满大街共享单车的现在,增加消费者使用“永安”共享单车的机率。因此,注册一个富有美感、引人注目、易让消费者记忆的商标,是必不可少的。
(二)商业秘密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
一辆轻便、省力的自行车,需要好的材料、传动系统。对于这两项技术,应当视情况采取不同的保护办法。如果是一种离开了配方就无法制造的新材料,那么宜采用商业秘密的保护办法,即仅有极少数核心的员工掌握该配方,只要不被该些员工披露,就永远无法被他人掌握,其他人也无法制造出该新材料。如果用专利的方法进行保护,由于专利必须公开,那么他人即可以根据公开的专利文献来制造该新材料,虽然可以通过专利诉讼的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但由于共享单车分布的范围极广,制造的企业众多,使得权利人根本无法通过诉讼达到禁止他人生产的目的。当然,使用商业秘密保护的办法其最大的风险是一旦泄密,则权利永远丧失,虽然可以获得赔偿,但竞争优势却大打折扣。对于传动系统,是零部件之间的结构关系,如果是发明了一种新的传动系统,则应当通过申请专利的办法加以保护,因为零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及零部件的形状,一般人通过肉眼观察即可得知,根本不可能采用商业秘密的办法加以保护。但制造传动系统的工艺,同前述的情况一样,则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的办法进行保护。
(三)外观设计专利
为了引起公众的注意,增加单车的使用频率,创业企业可能对单车的形状及色彩进行创意化设计,那么这就属于富有美感的工业品。我国专利法对此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就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一旦获得授权,则任何一家共享单车企业向市场投放了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相似的单车,即构成侵权,该企业必须从市场收回全部侵权单车。
(四)著作权
为运营系统开发的软件,应当将软件通过著作权登记的办法进行保护。
总之,创业企业在创业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应当通过更加系统、更加合理的办法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