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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捷豹路虎案看汽车外观设计保护

 

本篇从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下称路虎公司)与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江铃公司)汽车外观设计侵权纠纷(下称路虎案)为例,分析汽车行业外观设计侵权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路虎案件分析

1.1 案件背景

揽胜极光与陆风X7两车比对图

对比图

 

2010年12月,路虎公司推出新款车型 揽胜极光,并在中国广州国际车展上首次亮相。

2014年11月,江铃公司生产了与路虎公司外型几乎一样的 陆风X7,并在广州车展国内首发。

2016年6月,路虎公司起诉江铃公司,指控该公司的陆风X7车型涉嫌抄袭路虎揽胜极光(Range Rover Evoque)的车型设计,并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9年3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对原告路虎公司诉被告江铃公司、北京达畅陆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达畅陆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两案(以下分别简称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江铃公司生产、展示、预售、销售,达畅陆风公司展示、预售、销售的“陆风X7”(产品型号为JX7200和JX7200L)车型汽车,构成对路虎公司生产、销售的“揽胜极光”车型汽车的不正当竞争,并判决江铃公司、达畅陆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路虎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驳回了路虎公司对江铃公司、达畅陆风公司著作权侵权的诉讼。

1.2 案件分析

1.2.1 外观设计专利 ZL 2011 3 0436459.3 被无效

路虎公司“揽胜极光”车型汽车:

 2010年12月20日,在第八届中国(广州)国际汽车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2011年7月4日,正式投产。

 2011年11月8日,进入中国市场。

 2011年11月24日,路虎公司就“揽胜极光”汽车外观申请第201130436459.3号外观设计专利。

可以看出,路虎公司是先将该车型向公众公开,再投入生产,直至在中国市场销售后才申请专利。此时距离该款车型的首次公开已经近一年了。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该专利因在先公开,丧失了新颖性,应被无效。事实上,该专利最终的确因此被无效了。

 

外观设计专利

 

1.2.2 著作权侵权纠纷

路虎公司主张,虽然“揽胜极光”车型对应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但其仍然享有该车型设计的著作权;并认为“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在保留了路虎经典车辆设计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自身特有的外观设计特点,其独创性特征主要包括:下压式车顶、悬浮式车顶、上扬的特征线条、蚌壳式发动机盖、整车轮廓造型。上述五点设计均出于美学的考量而非功能性设计,该设计使“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和审美意义,故“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可以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同时,该汽车外观是以线条、色彩及比例分割等形式体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

法院认为,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应至少包括如下要件:一是实用性与艺术性能够相互分离;二是具有独创性且该独创性判断标准至少应与美术作品一致。即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应指具有实际用途、实用性与艺术性能够相互分离、富有审美并具有较高艺术高度的艺术作品。

基于上述观点,法院认为,在这起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一方面,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揽胜极光”汽车外观的五点独创性设计系基于功能性作用的实现,“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在线条、造型、色彩等方面的艺术性表达,可以与实用功能进行分离,其不属于因实用性与艺术性无法相互分离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形。另一方面,本案中,“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在线条、色彩、造型等方面虽一定程度上融入了设计者对美感的追求,但相比于普通的汽车外观,这些具体表达仍不足以达到美术作品独创性的最低要求,一般公众更多地将其视为工业产品而非艺术作品。因此,路虎公司的“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在整体上未达到美术作品所要求的艺术创作高度,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美术作品,也不属于实用艺术作品。

因此法院认为,路虎公司认为江铃公司和达畅陆风公司涉案行为侵害其作品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驳回了路虎公司的这一诉讼请求。

1.2.3 不正当竞争纠纷

路虎公司主张“揽胜极光”车型汽车采用了自身特有的五大独特装潢设计,即:

  下压式车顶

  悬浮式车顶

  上扬的特征线条

  蚌壳式发动机盖

  整车轮廓造型

这些设计属于具有装饰作用的汽车整体和局部的外观构造,为形状构造类的商品装潢。经路虎公司的宣传和销售,“揽胜极光”车型的独特设计,已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该独特装潢与路虎公司的商品及服务联系在一起,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路虎公司称,2014年,江铃公司推出一款名为“陆风X7”的汽车,该车与“揽胜极光”车型在外观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并具有“揽胜极光”车型上述五大独特装潢设计,易使相关公众将两车型混淆,给捷豹路虎公司造成极大损失。江铃公司生产、宣传、销售“陆风X7”汽车的行为以及达畅陆风公司宣传、销售、展示“陆风X7”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与路虎公司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述行为同时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应遵守的商业道德。

路虎公司请求朝阳法院判令江铃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生产、展示、预售和销售产品名称为“陆风X7”、产品型号为JX7200和JX7200L的汽车(下称“陆风X7”汽车);判令达畅陆风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展示、预售和销售“陆风X7”汽车;判令江铃公司、达畅陆风公司共同赔偿捷豹路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万元并消除影响。

法院认为,经过路虎公司的长期宣传和使用,相关公众能够将“揽胜极光”汽车所使用的形状构造装潢,与路虎公司的特定型号汽车商品联系起来,从而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涉案“揽胜极光”车型外观作为形状装潢,属于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江铃公司的“陆风X7”汽车的形状装潢与“揽胜极光”汽车的形状装潢在包括悬浮式车顶、下压式车顶、上扬特征线条、发动机盖、整车轮廓等五点具体设计在内的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江铃公司的“陆风X7”汽车使用了捷豹路虎公司“揽胜极光”汽车的装潢。江铃公司使用在“陆风X7”汽车上的形状装潢,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捷豹路虎公司的“揽胜极光”汽车发生混淆和误认。

因此法院认为,江铃公司的涉案行为已违反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了市场混淆,损害了路虎公司的合法利益和商业信誉。遂判决江铃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全部支持了路虎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汽车外观设计保护策略

2.1 要保护知识产权,拥有稳定的权利是基础。

只有拥有知识产权,才能得到保护。从路虎公司外观设计专利被无效案,可以看到,路虎公司在中国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且获得了授权。但该专利的申请日晚于设计首次公开近一年,因此专利被无效。这使得路虎公司在维权的道路上非常艰难。如果路虎公司能够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首次公开设计前,就提交外观专利申请,专利是不会被无效的。如果能够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主张权利,路虎公司的维权诉讼会更顺利。

2.2 实务中,仅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知识产权,风险较高。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

该法条的核心在于“混淆”,即足以引起误认,或者误判为与权利方产品存在特定关系。虽然路虎案已经胜诉,但基于混淆+误认的前提,该案的胜诉结论是不具备普适性的。

该案中,虽然两辆车外形设计非常相似,但由于两者价格相差近三倍,且消费者购买车辆大多是在汽车4S店完成的,购买过程并不会使消费者对汽车来源产生误判,即不会认为陆风X7是路虎公司制造或授权的车型。因此,虽然两款车型外观非常相似,但是否能够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混淆,在实际审判中会存在不同的结论。

因此,汽车外观设计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是不够的。

2.3 汽车外观设计保护策略

汽车的外观是消费者选购时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因此,汽车厂商往往非常重视车辆外观的设计。近年来,部分厂商的热销车型外观设计被模仿、抄袭,这严重损害了相关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

要保护汽车的外观设计,最直接的办法就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与不正当竞争不同,判定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以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为标准,不考虑是否构成混淆、误认。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之所以会有上述差别,原因在于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所保护的客体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设计本身应当具有客观性。商标、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保护的是产品背后凝结的商业信誉,具有明显的主观性。这也解释了为何在判断商标、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是否相同或近似时需要考虑寻求保护的商标或商品的知名度。因此,保护汽车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更合适。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可以针对汽车的整体外观,也可以对每个特有的设计点申请。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仅对新颖性有要求,因此,只要此前在汽车领域没有出现过相同的设计,都是可以获得保护的。此外,对于在装饰作用的基础上,还起到一些实用作用的设计,如根据路虎公司的宣传,蚌壳式发动机盖除了美观外,还起到了相较于传统发动机盖的防水作用。对于这种具有实用功能的外观设计,除了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还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甚至发明专利。通过多种权利的相互交叉,更好的保护设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设计公开前提交相应专利申请,否则专利可能因已经公开而成为现有技术,即使授权了,也很容易被无效

综上所述,路虎案经验虽不具有普适性,但至少为车企的外观设计保护之路建立了信心,更有经验和教训可以参考。汽车外观设计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具有实用性的设计点使用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加以保护,以不正当竞争作为补充保护,是有效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