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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保护之不正当竞争

 

一、传统的造假、售假中存在的侵权

传统品牌保护诉讼中,造假、售假者主要的侵权表现形式有:

1、假冒注册商标

在同类或近似的产品中,使用他人的品牌商标,引人误以为是某品牌的产品,从而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

2、仿冒注册商标

在同类或近似的产品中,使用与他人的品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如“康帅博”、“粤利粤”等标识,使用这类标识,极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认。

 

仿冒注册商标

 

3、擅自使用品牌企业著作权、专利等

某些知名的品牌,如服装类品牌,在产品设计上有较高投入,产品的设计图案具备独创性,是区别于他人产品的显著标志,而侵权者通过盗取和复制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同类或近似产品,抢占品牌企业的市场份额。

 

二、现有企业的常见维权方式

针对造假、售假行为,品牌企业一般的做法是通过工商投诉、向公安机关举报等。由于从发现侵权到受理需要较长的时间,而且由于工作人员数量少,通过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过程长,打击不全面。

对于线上的侵权行为,品牌企业一般会采取向平台投诉的方式,要求平台帮助删链。然而向平台投诉目前效果越来越差,部分店铺在被要求删链后,弃店更换马甲后继续侵权,无法起到有效的打击效果。

而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通过侵权赔偿让侵权者付出代价,才能直接打击到侵权者的痛点,最终遏制假货的泛滥。

针对上述常见侵权行为,品牌企业可以通过《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来保护己方权利。这些侵权行为较为明显,法律规定也非常明确,通常对侵权的构成是不存在太大争议的。

 

三、互联网时代的新侵权模式与应对方法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线上销售平台成为假货的主要销售地。而线上销售平台均不同程度的协助品牌方对明确的侵权行为进行打击。线下,品牌企业知识产权打击的力度加强,侵权者们也不轻易敢如此明目张胆的侵权,反而一些较为隐蔽的侵权行为,如“傍名牌”的行为则有了明显的增多。

“傍名牌”的一个主要方法是“打擦边球”,是指某些企业故意通过一些手段,使人误认为是某知名产品。例如,模仿知名品牌的商标进行注册与其相近的企业名称,将一些有影响力的商标注册成自己的商号等等。

例1:“香港代购地素有限公司”模仿知名品牌“地素”商标注册了相近的企业名称;

例2:“上海红蜻蜓鞋服有限公司”将知名品牌“红蜻蜓”的商标注册成自己的商号;

这些行为,很难通过《商标法》、《著作权法》加以调整,但也会对品牌企业产生危害,品牌企业应当如何做,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保障品牌利益呢?

在这种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很好的保障权利不受侵犯的武器,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无法有效适用时的补充条款,是兜底性的条款。上述的“傍名牌”的一些行为,实际上都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围,是能够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案例一

某线上的售假店铺,所售的产品为服装类。经搜索调查发现,该店铺所售产品,不论从款式、图案等看,均与某知名品牌的产品完全相同。然而,该店铺将产品标识全部剪除;在宣传中亦直接说明“产品均已剪标、无任何标识”;在关键词描述中,该店铺使用了与我方知名品牌相同的字符,但采用了乱序、拆分的方式分开。

 

剪标

 

如上图所示,侵权者强调产品无任何标识,而宣传图片使用的是正品服装的图片,并将正品服装中的标识打上马赛克,而销售的产品实际上是假冒产品。

 

商标变形

 

再如上图所示,侵权者在关键描述中将知名品牌“欧时力”的商标变形,但是根据网络销售平台的切词规则,在搜索“欧时力”的时候依然会出现这类产品,侵权者截取了品牌企业的流量。

 

这种形式实质上是恶意侵权,抛开著作权侵权来看该店铺的侵权行为,我们认为,拆分、乱序的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具有不确定性,被认定构成侵权有一定风险。但是,该店铺使用与品牌方相近似的标识,又同时销售类似甚至完全相同的商品,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

某线上的售假店铺,链接名称等均隐晦的使用“欧家”的称谓,且其销售的产品,从款式、图案来看,均与品牌方产品完全相同。通过评价等看,消费者评价“产品与专柜相同”、“品牌方专柜试过后来买的”等等,该店铺还存在刷单的行为,使消费者对其产品质量等产生误判。

 

评价刷单

 

对于这类售假者,我们认为本身无法以商标侵权进行打击,然而,根据侵权者销售的部分产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全部产品均与品牌企业相同,以及所有产品的评价情况来看,实际上会使消费者混淆,是构成不正当竞争的。

 

可以看到,很多情况下,如果品牌企业无法直接以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追究侵权者的责任时,不正当竞争是很好的补充方式。当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性条款在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争议。如第六条第四款的“足以引人误认” 的定义,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从法院到相关执法部门,甚至每一个法官,都对此有不同的理解,这也使该兜底条款在范围的界定上有较大的异议。

 

案例三

在线上的店铺中,有店铺短期内在产品的关键词描述中频繁的变换关键词,截取各大品牌的流量,甚至存在同时使用三、五个品牌名称,截取流量的行为,如下图所示。

 

频繁变更关键词

 

这类行为即使构成侵权,亦难以进行取证以追究侵权者责任,如何对这类侵权行为进行打击也存在一定困难。笔者认为,这类经营者实际上实施了混淆行为,从其描述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角度亦可表明其进行了虚假表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打击造假厂家,防止造假售假,是企业维护品牌形象的常规手段,而部分售假者,采取游击战的方式,规避法律责任,对品牌企业的不利影响也是比较严重的。在实务中,尤其是在侵权者使用新型手段,规避商标和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成为权利人的“救命稻草”。

 

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竞争机制和压力激发了企业的竞争意识,当市场逐渐呈现饱和的状态时,优秀的企业不断的寻求差异化竞争,构建自己的贸易壁垒,力求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在企业互相角逐的同时,“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亦大大的存在在市场竞争当中。他们妄想不劳而获,或者渴望以较小的付出,获得较大的回报。这种市场的自发性行为,如果不加以遏制,长久以往,劣币驱逐良币,品牌企业的市场份额占比会减少,企业辛苦打造的品牌力量会逐渐弱化,最终会导致品牌企业的销售额减少,品牌美誉度下降,市场秩序混乱。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品牌企业维权的法律武器,如能进行有效的运用,能够更好的促进企业发展,在互联网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来说更是具有重大作用的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