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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你在试用期权益的保护有哪些?

 

法律对你在试用期权益的保护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保护各自的权益都会选择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一般会约定一段时间的试用期,为了是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个相互了解、考察、选择的过程,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由于试用期的用工成本较低,不管用工性质能否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都会约定,另外在试用期的长度、工资待遇等问题上,用工单位往往会滥用试用期制度,侵犯劳动者的权益。所以对法律关于试用期的有关规定的了解,有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的权益。

 

一、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能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3款以及第70条的规定,有三类合同是不得约定试用期的,具体包括: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合同中不能只约定试用期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试用期。针对这类现象,《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还有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反复约定试用期,反复试用,但《劳动合同法》第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劳动者从公司离职后,当用工单位再次雇佣他时是不能够再约定试用期。如果劳动者因为工作能力强而被公司升职,公司也是不能够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而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经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延长试用期。如:新进员工刚入职不久就生病住院了,当其出院重新开始工作时,可能还有几天试用期就满了或者试用期已经满了,但实际上该员工并没有从事实质性的工作,单位也无法对其进行考核,那么在这样的情形下,即使公司想要延长试用期也只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延长,而不能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

 

四、试用期期限应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基础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可见,试用期的期限不是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设定的,其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需要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试用期工资有最低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实质上有两个限定。首先试用期工资需满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中的一个标准;其次,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条规定并不适用于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不可以因提前3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而解除合同。法律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有着严格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2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其一,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的;其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其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