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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给员工办社保,劳动者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当今社会,企业、员工积极缴纳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但是也存在一小部分企业为了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寻找各种方式,延迟或者干脆逃避为员工缴纳社保。

社保包含的五种保险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此可见,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都必须遵守执行。小编我今天就简单谈谈企业未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一些法律风险。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故,用人单位如果不缴纳或者不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且用人单位还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该赔偿其相应的损失。此外,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相应的保险,那么企业就需要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自行承担员工的赔偿费用,其数额往往都比较大。

劳动仲裁

最后,我国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采取的纠正措施是:“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其纠正措施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除此之外,对于那些拒不补缴社保,情节严重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公告,由社会各界来共同监督,这势必对一家企业的名誉造成影响,甚至有可能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

综上所述,企业应按时为自己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切勿因为贪图社保这点蝇头小利而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

 

【用人单位不缴社保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84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社保为由主动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仍需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一旦发生工伤,由于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其工伤赔偿依法将由用人单位支付。实践中,用人单位因为员工工亡赔偿几十万上百万的现象,司空见惯。这个责任是非常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