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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和工伤保险的那些事(三)

 

知晓了工伤保险的诉讼时效、认定结论等相关事宜。小律在这里继续向大家介绍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规定,以及医疗期工资发放等内容。

工伤不是必须要做劳动能力鉴定

经常会有劳动者以为,只要是工伤就需要去做劳动能力鉴定,这样有利于结论的认定。但其实不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22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才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有时会发生劳动者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情况,是不是就无法改变结果了?答案也不是。劳动者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26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对该结论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诉。

 

那么工伤的医疗期有多长呢,薪资如何发放?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时必须到指定的医院吗?

在工伤医疗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工伤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工伤职工最多可享受24个月的工伤医疗期。

那么在工伤医疗期间,劳动者的工资是由其所在单位依其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在工伤医疗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其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工资福利待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一般情况下,《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还需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然后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三种情形

劳动者还需注意以下内容:《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关于工伤保险方面的法律常识,介绍到这里也暂时告一段落,如果还有什么疑惑,可以在点击律官网通过“我要反馈”或微信公众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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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和工伤保险的那些事(一)

工伤和工伤保险的那些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