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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房屋征收的补偿和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想要征收房屋,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里应当包含房屋征收条款中的面积和金额。就房屋的征收面积,产权调换需要约定用于补偿的房屋面积,货币补偿和补助需要约定的金额。

政府征收房屋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具体来说补偿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也就是说,要给予房屋等价的经济补偿。这里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和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被征收房屋和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被征收房屋的内部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老百姓面临拆迁的时候一定要充分主张权利,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被征收的房屋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附属物就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建筑如窗户、车库、装修部分。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费用。因为在征收房屋的过程中,被征收人要把房屋里的东西进行搬迁,这样就使被征收人因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征收行为造成自己利益的损失,所以政府必须依法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安置的补偿。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使用房屋。可以看出新的条例考虑的还是比较周全的,考虑了老百姓在搬迁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了周转房屋,那么就不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房屋都适用于商业等目的。因此征收的房屋包括很多非住宅房屋,一旦开始征收就必须让其停产停业,这样就给他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造成很大的损失,如果不给予他们适当的补偿将会产生许多不稳定因素。以前的拆迁条例规定的是给予适当的补偿,这种规定太过于原则性了,以至于在现实中,各个地区的做法不一,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这种清晰明确的规定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面临房屋征收时,如果涉及非住宅房屋的,大家一定要积极主张这部分权利。

征收房屋的过程中会发生很多为了公共利益而积极搬迁的被征收人,这些人为了国家或者当地政府建设的需要作出了很多的牺牲;牺牲的不仅是因房子被征收而产生的可给予相应补偿的利益损失,还有牺牲了许多无法用金钱补偿的东西。所以我们必须在征收中对表现积极,特别是牺牲很多、不给国家找麻烦的人给予特有的补助或者是奖励。其实很多人对这个问题并不了解,他们不知道法律到底规定补助和奖励的具体规则没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家法律规定应对个别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但这过于笼统,不能作为实践中进行补助和奖励的程序依据或者标准依据。具体还要看市县级政府的规定。由于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不同,补助和奖励对象也是不同的。市、县级政府必须做出清晰明确的规定,具体奖励标准也要看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

总的来说,老百姓在被征收房屋时,应当对于补偿和奖励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所了解,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