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设立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

 

2014年修改的公司法降低了有限制责任公司的设立门槛,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将实缴资本变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成立公司可以“零首付”,这为有创业梦想的人提供了实现自己梦想的机遇。但是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较高,劳务派遣企业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所以这些企业仍需要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即便对于一般可以“零首付”的企业并不意味着创业者可以不用出资,那么创业者有必要知道自己可以以哪些形式进行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下面将对各种出资方式进行逐一介绍,希望会有创业梦想的人有所帮助。

 

一、货币出资

用货币出资是指创业者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公司法在修订前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但是修改后不再限制货币出资的比例。这就意味着,创立公司的发起人的出资可以是100%的实物,也可以100%的知识产权进行出资。

 

二、实物作价出资

以实物作价出资是指发起人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而这些用于出资的实物应当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确实需要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否则的话,这些物资不能作为实物进行出资。用于出资的实物必须是能够用货币进行评估作价的,对这些资产的评估不得高于或者低于实际价值。另外,当发起人将实物作为资本出资到公司后,物资的所有权应当转归公司所有,变为公司的财产。因此,用于出资的实物必须能够转让,并且应在公司办理登记前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

 

三、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它与货币、实物这些有形资产不同,它实质上是一种权利。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种权利。股东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的,同样需要依法对其进行评估作价,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实际价值,而且也需要发起人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知识产权的转让手续。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对土地只享受使用权。因此,发起人出资时转移的实际上是土地的使用权。根据《公司法》第8条的规定,发起人不能用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出资,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上不能存在抵押权等权利负担,否则的话当公司成立后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主张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届时,该发起人就有可能承担罚款等不利后果。土地使用权出资与实物、知识产权一样同属于非货币出资,所以也需要办理产权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