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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是IP授权,哪晓得成了“卖身”

 

网络作家

 

网络作家,这个词出现也有些年头了,早已从没有收入的非正式盲流变成了一项可以养家糊口甚至发财致富的职业。网络作家收入排行榜上的数字年年刷出新高,更是让广大网民甚至社会“正统媒体”震惊。

靠着在网络上码字为生的网络作家,赚钱的方式其实很简单,就是写好作品、授权发布、获得分成。要是一部作品走红,作者就能够获得大量读者付费阅读的分成;而更进一步,如果该作品被游戏类、影视类公司相中,进行各种改编,就不但能让作者赚的盆满钵满,更会使得作者声名鹊起,来年的新作没写出来前,都会有企业愿意预付费买IP。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唐家三少”、“我吃西红柿”这些前辈成功者的示范效应下,越来越多的人或兼职或全职成为网络写手,大量网络文学网站也应运而生。这些网站运营者或自学成才,或耳濡目染,想出了越来越多的玩法;而对应的网络写手们呢,除了个别久病成医的,好多人都只是懵懵懂懂地进了这个行当,只知道埋头码字,其它的或者不甚关心,或者即使关心了也弄不清楚,这就有了这篇文章的标题:本以为是IP授权,哪晓得成了“卖身”。

 

是IP授权还是卖身?

 

为了把事情说清楚,我们讲一个真实的故事先。余鲶(化名),以码字为生,小有名气的网络作家。2016年8月,余鲶将自己正在创作的小说《月幕年华》(化名)授权由腹黑网络公司(化名)在其运营的中文阅读网站发布。作品发布形式为:连载,免费章节+付费章节。在余鲶看来,这是网络文学最正常的变现方式,而对于网络平台提供的分成协议,当然最关注的就是分成比例了。“我认为这种分成协议就是个形式,平台给的协议都是格式版本,大家都差不多。”余鲶这样说。

没白天没黑夜的连载了一年,应该说反响不错,读者订阅量屡创新高,余鲶很满意。但这种好心情却并没有持续太久。就在今年7月,余鲶发现自己苦心创作的作品《月幕年华》居然在好几个非授权网站上出现。余鲶认为,这一定是侵权,遂决定开始维权。点击律收到余鲶的维权请求后,即要求余鲶提供此前与某网络平台的授权分成协议。在法律团队对协议和“侵权事实”进行调查和分析后,发现所有的所谓“侵权行为”,都是由和余鲶签署协议的网络平台授权实施的。最终得出结论:没有发现侵权事实,所有发布和改编均是作者余鲶授权的行为。

这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来看看授权协议的关键内容。

第一条协议相关释义中第1条约定,“本协议所称的独家授权,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由甲方将协议作品专有许可给乙方自行使用或转许可第三方使用,而排出甲方自行或者再行许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中第5条约定,“甲方在协议期间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权利转授权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名义参加任何乙方同类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文学网站、文学频道、含文学频道的其他门户网站、进行游戏漫画等游戏作品周边版权运作的公司等)的任何活动。“

第四条独家授权范围及期限中第2条约定,“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乙方取得协议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利,系协议作品的著作权人,甲方无权、无意也不会与第三方达成或签订关于协议作品权利归属、转移、授权的,或本协议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任何电子、口头、书面等形式的协议。“

上述条款意味着,作者一旦签署该份授权协议,网络平台不但自己可以使用该作品,而且还可以授权第三方使用。与此同时,作者将无权自己使用,更无权授权他人使用。也就是说,余鲶对《月幕年华》作品已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任何权利了。

 

第四条独家授权范围及期限中第4条约定,“协议期限:本协议独家授权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协议作品完本后10年止。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如果双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合同,则合同的法律效力自动延长。授权期满后,甲方同意乙方仍可在旗下网站上保留和发布协议作品内容但不得再进行收费销售。甲方同意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协议作品授权到期或协议终止,对于已付费购买甲方协议作品的读者(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网站以及甲方授权其他网站其他平台的读者),乙方及相应阅读平台运营商有权继续向付费读者提供其已经付费购买的协议作品内容供付费读者阅读。“

独家授权期限至作品完本后10年,可以说,这已经超过了一般网络文学作品的商业寿命。结合协议中的其他条款,可以判定,作者对作品已经丧失了全部的权利,即使授权协议到期后,作品还是会被留在网络平台上,而且是免费展示。

 

“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以及本合同项下的声明、陈述与保证,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可以看到,协议中的违约条款,没有约定任何对作者有利的内容。其实是整个授权协议都没有......

 

任何的合同/协议都不仅仅只是一种程序需求,而是真真实实的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甚至诉讼管辖,合同/协议中的每个条款都是有实际意义的。任何人在合同/协议签字前,都有必要且有需要去清晰的了解其中每个条款的意义,并预测法律后果,才能签字。

搞了半天不是侵权呀,都是“腹黑”网络公司授权在第三方网站上发布的。于是余鲶去找腹黑公司,要求参与第三方网站的分成。腹黑公司告诉他,分成没问题,等年底了结算,不过这些第三方网站的订阅量都很低,没几个钱的,建议余鲶不要盯着这个,有时间赶紧继续创作新的作品。由于余鲶自己无法登录第三方网站的后台,根本看不到实际的订阅量,只能听腹黑公司自己说,到底能分到多少心里完全没数。

我们来看看余鲶在签授权协议时都犯了哪些错误:

第一点,关于授权范围。在余鲶和腹黑网络公司签订的分成协议中,关于对腹黑网络公司的授权范围约定为,独家排他(包含排除甲方自行使用)的权利。这使得余鲶不仅对作品完全丧失了控制权,在哪里发布、怎么发布,甚至改编,余鲶都再无权干涉。同时,余鲶将不再享有自己使用作品、授权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

第二点,禁止余鲶使用作品名义参加任何活动。分成协议中,对于余鲶不得授权第三方及自己以授权作品名义进行宣传、参加活动等做了明确的禁止性约定。也就是说,余鲶在签订合同后,就不得以文章作者名义进行自我宣传和推广。

第三点,作品的全部财产权利转移给腹黑网络公司。著作权的财产权利转移,意味着余鲶只享有作品的署名权,除此以外,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第四点,授权期限长达10年。根据这份授权协议的约定,余鲶在10年内,将不再对作品享有除笔名的书名权外的任何权利,即使作品火了,余鲶也不得以该作品作者为名去做任何相关宣传。这正如余鲶自己所说,基本等同于“卖身”了。

 

IP授权?卖身?

 

原创作者在签订IP授权分成协议中,需要引以为戒,特别注意:授权类型(是否为独占排他许可)授权范围,如地域、发布网址等;授权周期(时间);权利再转让;作品改编权;违约责任。

我们想要法律来保护自己,首先就得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签合同时、行为中忽略了法律的存在,当事情已经发生,法律就很难保护到自己。

有人说,签合同就是为了打官司。这种说法虽有些极端,但也不无道理。细想想,在发生纠纷前,合同真的没什么作用,大家依靠商业规则、信誉做事,一旦纠纷产生,合同就是最基础、最重要的证据,所以,商业风险要防范,签属合同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