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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三)

 

上次我们谈到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当注意股东会的决议及此后的手续变更问题,本次再谈一谈股权对应的出资问题。

应注意审查股权所对应的出资是否足额缴纳

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实行法定的注册资本制度。因此,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由公司股东按照其占公司的股权比例缴纳相应的出资。例如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一股东占有公司股权比例为20%,则其应当出资的数额为20万元。《公司法》还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但必须在一定期间内缴足注册资本。但是,由于公司的运营与注册资本是否足额缴纳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我国的公司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就是股东并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有些公司甚至存在股东根本没有任何出资的现象。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公司对外负有债务,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股东没有缴纳或者足额缴纳出资,那么债务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或者裁定,请求公司股东补足其注册资本用以偿债,这就是不足额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清偿的补充责任。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股权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如果出让股东对其认缴的出资不足或根本没有出资,那么,在受让股权后,一旦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其债务时,受让股东应当首先承担补充责任,即将差额出资部分缴纳给公司,用以对外清偿债务。如上述股东的出资额为20万,其仅缴纳10万,则在公司对外偿债不能时,可以要求股东补足另外10万元的出资。或许有人要说,这是由于前股东没有足额出资造成的,与受让人无关。但法律规定就是股东才对不足额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虽然受让人是从转让人处取得股权,但该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由于股权的转让也随同转移,故受让人得先行承担该补充责任,此后可以向转让人再行追偿。

基于以上分析,股权受让人在受让股权前,应当充分查看公司的登记资料,确定该股东是否对转让的股权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在工商登记资料中会加以记载。如发现有这样的记载,则一定要求该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后,再考虑是否受让该股权。另一种变通的做法是在双方商定转让价格后,扣除相应的转让款,并对实际支付转让的价格在合同中予以说明,以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我国法律还规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果股东抽逃了注册资本,也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同出资不足一样的补充责任。但由于对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被抽逃审查比较困难,不通过专业审计是很难认定的。因此,受让股权时很难查清转让人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故在转让合同中应当添加此类防范条款,比如要求转让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等,以保证在自身权益被侵害时,能够得到充分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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