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从周立波案看中美法律

 

周立波以5000美元现金保释候审,在妻子胡洁和律师的陪伴下现身

 

近日,有消息称,周立波在美国因涉嫌“私藏枪支”“非法持有毒品(中国法律罪名)”被美国警方拘捕。此后,交保证金后被法庭裁定予以保释。

经业内人士比较,美国的法律似乎更加宽容。

在我国,周立波涉嫌的这两个罪名,都是比较重的罪,取保候审几乎是不可能的。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私藏枪支、弹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等毒品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上述持有量以下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周立波的情况,我国法律还有加重情况——数罪并罚。按照以上刑法之规定,周立波将会以非法持枪并持有毒品的犯罪,是可能予以重判的。这两个罪加之数罪并罚,无论如何,不可能“取保候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有有可能判处缓刑的或因特殊原因(如孕妇)方可“取保候审”,对非法持有枪枝弹药和非法持有毒品是不会像美国纽约州那样给予“保释”的。

我国的法律和美国的法律为什么如此差距之大呢?除社会原因和历史渊源外,仅从法律层面讲,这是因为我国刑法把犯罪的“社会危险性”作为确定对犯罪进行处罚的考量标准,我国刑罚没有犯罪等级的规定,仅有量刑的裁量“阈值”不同,在阈值内,即为量刑幅度,量刑幅度内是根据犯罪情节裁量,而“犯罪情节”的核心就是社会危险性的程度。而美国的法律要比我国法律“细致”的多,有着一整套犯罪“等级”的处罚规定(如“二级非法持有武器罪”),按“等级”处罚完全是根据证据。应有有效证据的要素对刑事处罚进行“对号入座”。

说到这里,我们就清楚了,我国刑事法律的基本思想是根据“社会危险程度进行相应处罚”,而美国法律是根据“确定的犯罪证据”要素按照进行级别不同进行对号确定级别犯罪和处罚。当然我国刑法也有罪刑相适应的法律规定,但罪刑相适应中的“罪”还是指犯罪的“社会危险性”。

由于两国的社会法律渊源不同,法律的价值取向存在差异,势必造成司法的差距。而法律社会功能的最终目的,两国情况应当说没有根本区别。

有分析说,周立波的美国犯罪,在适用美国纽约州法律的情况下,预测不会重判,尤其是周立波的律师可能会与检察官达成诉讼交易(Pleabargain)而不上法庭,继而免除监禁。这就是美国的法律。